酒駕紀錄要滿12年才能考計程車。
其他規定:
道交條例37條
一、刑§271(故意殺人罪)、§277(故意重傷罪)、§302(搶奪罪)、§328(普通強盜罪)、§346(恐嚇取財罪)、§346(擄人勒贖)
二、刑§184損壞軌道、燈塔、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、電車或其他供水、陸、空公眾運輸之舟、車、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。
$185損壞或壅塞陸路、水路、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;未遂犯罰之。
三、妨害性自主罪(刑§221~229-1)
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§24~27(已廢止內文類似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§33~37)
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§33
1.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監控、藥劑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,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。
2.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。
3.媒介、交付、收受、運送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§34 1.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,而買賣、質押或以他法,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。 2.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監控、藥劑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。 3.媒介、交付、收受、運送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。 4.未遂犯及預備犯罰之。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§35 1.招募、引誘、容留、媒介、協助、利用或以他法,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,以供人觀覽者。 2.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詐術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,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,以供人觀覽者。 3.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。 4.未遂犯罰之。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§36 1.拍攝、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、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、語音或其他物品。 2.招募、引誘、容留、媒介、協助或以他法,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、自行拍攝、製造性影像、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、語音或其他物品。 3.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詐術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,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、自行拍攝、製造性影像、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、語音或其他物品者。 4.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。 5.未遂犯罰之
四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§7
1.未經許可,製造、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、肩射武器、機關槍、衝鋒槍、卡柄槍、自動步槍、普通步槍、馬槍、手槍或各類砲彈、炸彈、爆裂物者。
2.未經許可,轉讓、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、彈藥者。
3.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。
4.未經許可,持有、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、彈藥者。
5.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,以強盜、搶奪、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,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、彈藥者。
6.未遂犯罰之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§8 1.未經許可,製造、販賣、轉讓、出租或出借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。 2.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,而犯前項之罪者。 3.未經許可,持有、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。 4.未遂犯罰之。
五、懲治走私條例
§4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,傷害人致死者
§5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:
1.公然為首,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。
2.公然為首,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。
六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§3
1.發起、主持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。
2.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,犯前項之罪者。
3.以言語、舉動、文字或其他方法,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,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,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
一、出售財產、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。
二、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。
三、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。
四、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。
4. 以前項之行為,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。
5.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§4 1.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。 2.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。 3.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。 4.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§6 非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。
七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所有犯罪。
以上犯第三點以外各款之罪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於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:
一、緩刑期滿,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。
二、受有期徒刑之宣告,經執行完畢或赦免,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期滿。
計程車駕駛人,犯第一點所列各罪之一,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,吊扣其執業登記證。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,廢止其執業登記。除符合前項規定之情形外,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與執業。